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置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杂志和报纸上刊登广告,并逐步在上海打开“?王”鸡蛋的销售市场。而被告企图利用所谓日本“?王”品牌的影响力来暗示被告在上海的“?王”品牌也必然拥有高知名度。4、原告是被告的代理店,自2007年3月5日以后已停止向原告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原告现在销售的“?王”鸡蛋已不是被告确立了商品标准的“?王”鸡蛋。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及将来的独占使用者,自主地选择鸡蛋的供货渠道及鸡蛋的加工者,所销售的是原告已经确立市场价值的“?王”商标鸡蛋,并非销售他人的“?王”鸡蛋。被告称其销售的鸡蛋是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影射原告销售的鸡蛋是不符合标准的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对商品的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为避免市场混乱,被告开始在市场上供应“?皇”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此内容是对原告将来取得的商标权的潜在的侵犯,被告先表明其是“?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又表示“?王”鸡蛋将由“?皇”品牌取代,被告采用这种方式将原告建立起来的“?王”鸡蛋的影响力转嫁到“?皇”品牌上,试图贬损原告将来取得的“?王”商标的价值。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仅对自己的产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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