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2]11号苏劳社劳薪[2002]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二、职工在公有制单位之间因组织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与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作现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三、职工由于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如何计发,可由调出单位一次性计发;也可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作为调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此类问题要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四、上述一、三条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二年四月八日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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