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瀚环保公司与晓伟经贸公司-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淄民三初字: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瀚环保公司”)。代表人:金俊哲,董事长。:代理人:于启光,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孙艳艳,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淄博晓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伟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培书,经理。:代理人:崔国栋,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代理人:于立华,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济南乾坤环保设备厂。代表人:霍志敏,董事长。乾瀚环保公司诉被告晓伟经贸公司、济南乾坤环保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兮「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瀚环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启光、孙艳艳,被告晓伟纟「理人崔国栋、于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乾坤环保设备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力审理终结。乾瀚环保公司诉称:原告系“低温等离子体工业废气净化方法及成套设备”的专利权人,逹H00510303.4,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保设备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环保设备,被告晓伟经贸公石废气处理环节中使用被控侵权设备,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1、两被告在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方法及停止制造、销售、使用点羽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00.00元及合理费用开支20000.00元。晓伟经贸公司辩称:我方所使用的环保设备系从乾坤环保公司合法购买,并由其安装完成,未调试成功,我方已与对方协商退货,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济南乾坤环保设备厂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环保设备厂合法取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查询一份,证明己支付给济南車乾瀚环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1054638号发明专利证书一份,证据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一份,两项证据专利的权利人及涉案专利在合法使用期内。证据三、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及权利要求彳,证明涉案专利的内容及保护范围。证据四、拍摄于晓伟经贸公司的侵权设备及工艺流程艸被告济南乾坤环保设备厂销售给晓伟经贸公司的环保设备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证据丘使用被控侵权设备的照片及其余十六家使用被控侵权设备的单位名单一份,证明被告济南章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证据六、律师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合理开支。晓伟经贸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隹的时间为2012年3月27日,合同约定设备安装日期为2012年4月15H,均早于专利授衣3日。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组照片反映不出拍摄时间及地点,认可其确有低温等离'的成套设备及相关环保项目。对证据五、六不予质证,与其无关。晓伟经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设备订购合同一份,证明向被殳备厂订购了低温等离子体工业废气净化设备一台,证据二、被告济南环保设备厂的营业执片、组织机构代码一份,证据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艺半的设备款50000.00元。对被告晓伟经贸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床有异议,原告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审理过程中,本院到被告晓伟经贸公司对被控侵权设备进行拍照,被告晓伟经贸公司认可雳“晓伟经贸沥青废气综合治理项目”的标识牌之前曾挂于设备现场。双方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确认如1|年5月120,原告乾瀚环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低温等离子体工业废气净化方法明专利申请,2012年10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051030.4o原告己按规貝局缴纳专利年费,该项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低温等离子体工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将待处理的工业废气通过第一喷淋塔进行第一级净化;将经辽业废气通入低温等离子体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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