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之研究

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之研究楊敏華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籌備委員关键词:公司治理/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中国公司治理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之运作,尤其针对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加以剖析,首先界定独立董事之资格,有关「独立性」之意义,进而分析独立董事之组织,其环环相扣的影响独立董事制度之架构;介绍独立董事之职权,其乃监督制衡之具体表现;强调独立董事之责任,其有鞠躬尽瘁责无旁贷之义务;注重独立董事之激励,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机制;最后不可忽视建立独立董事之市场,莫使劣币驱逐良币,致使独立董事之制度,功亏一篑。壹、前言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1],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有可能影响他们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其不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之任何一方利益,因此能够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我国法令《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其功能性在于:第一、董事会可以利用独立董事来提高董事会的形象和整体水平,独立董事都有自己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从某个方面弥补董事会决策的失误[2];第二、能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会主席起到牵制和权力平衡作用,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三、我国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一股独大」,有可能造成对国家和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作用即在于此[3]。---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国自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人员条件有初步规定,特别注明设立独立董事为「选择性条款」,由公司自行决定,并非强制性要求。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对境外上市公司作出明确规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此规范对独立董事有较详细规定,并开创我国设置独立董事强制性要求的先河。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第16条亦规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强化独立董事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志中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4]。2002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对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这些措施不断对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动进行积极的作用。贰、独立董事之产生---背景肇因制衡机制失控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来自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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