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贾纬程啸: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贾纬法官为我们进行讲演。贾纬法官长期从事于公司法、证券法案件的审判及研究工作,卓有成效。大家知道,最近针对证券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都非常热烈。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案例,如红光、大庆联谊、亿安科技、银广夏、麦科特等等。贾纬法官一直负责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20XX年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通知》就是由贾纬法官起草的;今年1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主要是贾纬法官起草的。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贾纬法官就这个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以及具体条款的理解及适用等问题做一个精彩的讲演。(掌声)贾纬:谢谢同学们的欢迎,今天和在座的同学作一个探讨吧!由于工作的便利,我有幸承担了中国法律制度某一个局部方面开拓性的工作,我感到非常的荣幸!第一个大问题,我谈一谈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背景以及自己的一些认识大家都知道,从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到现在也就十二年的发展历史。在这十二年的过程中,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不仅证券市场规模的发展很快,另外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的发展也是很快的。包括国务院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以及97年颁布的证券法和此前的《公司法》等等,其中的基本原理都是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有关问题和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是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在我们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新的司法解释文件以前,民事责任的问题是一直受到大家的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的,仅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比如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银广夏案件、蓝田股份案件、东方电子案件这些比较典型的、恶劣的侵权行为,引发了大批的投资人因这些行为受到损失,他们要求赔偿的呼声在社会各界越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越高。最高法院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证监会),他们对这个问题也很重视。但仅仅依靠他们的行政监管是很难完成这个任务的,就全世界的范围来看,现在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最发达的,但即便在发达的市场它也仍然存在这些问题。那么我们的市场还是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转轨的市场,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有这个侵权行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它起到一种规范性作用的问题。在客观现实的需要以及我们市场的发展方向方面,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们的市场也面临着国际化的问题,侵权行为民事制度的建立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究竟怎么构建完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制度,很负责。因为这个渠道很多,比如美国它是全方位的,只要发生事情,证监会可以提起诉讼,投资人自己也可以提起诉讼,然后通过律师走集团诉讼的道路。另外像我国台湾地区,它是通过投资人的保护机构,还有内部的调处纠纷。就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地方,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是比较平稳一些,他们的观点主要认为是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征所决定的,主要是投资性和投机性,这是市场所具备的两大特征。投机性决定了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和标准,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构成了民事责任,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构成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这种背景下,当时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李国光带领我们和证监会协商,到底人民法院怎么样介入。我们也向证券监管部门呼吁了很多次,由于我们体制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难度,证监会就呼吁我们人民法院要受理这一类的案件。我们也作了三种考虑,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无外乎就是四大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来看,一类就是虚假陈述,第二类就是操纵市场,第三类内幕交易,第四类比较宽泛一些就是欺诈客户,是针对特定的投资人之间发生的,前三类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不特定的投资人,针对市场来作出的。我们综合比较了一下,认为应当是有选择性的作为一个突破点。我们在20XX年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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