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公布日期:1998-9-7执行日期:1998-9-7第一章纪律处分的原则其次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三章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纪律处分的适用第五章附则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进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立,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方法。第一章纪律处分的原则第一条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展,或者侵害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方法处理。其次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公平、罚当其过、惩罚与训练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状况作出处理。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赐予纪律处分:(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熟悉上产生偏差的;(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熟悉上产生偏差的;(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熟悉上的偏差的。第五条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乐观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二)主动实行措施,削减或避开损失;(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一)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二)拒不交待,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露、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三)打击报复检举揭露人;(四)拒不退出非法所得;(五)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篡改、伪造、损毁证据;(七)明知错误,仍不准时实行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第八条审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消失错误造成严峻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经集体讨论作出错误打算或者实行错误行为的,按有关人员在错误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第十条共同有意违法违纪的,对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据其在错误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一人犯有本方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根据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审判人员因犯罪免予刑事惩罚的,应当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赐予开除处分。其次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十三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十四条降级处分是指降低一个级别,假如是最低级别的,可以赐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五条撤职处分是指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依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受开除处分的,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但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应当依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第十七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章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纪律处分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九条受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的审判人员的确改正错误的,按以下期限由作出处分打算的机构解除纪律处分:(一)警告处分自打算之日起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打算之日起满一年;(三)撤职处分自打算之日起满两年。其次十条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奉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其次十一条解除处分应当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作出处分打算的机构。作出处分打算的机构经考察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打算。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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