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

xx年中国食品平安法xx年中国食品平安法下面是特地为大家的xx年中国食品平安法,欢送大家阅读与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xx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平安标准第四章食品消费经营第一节一般第二节消费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第八章监视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经营;(四)食品消费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管理。第四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对其消费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消费经营活动施行监视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当有关食品平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视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技术等效劳,引导和催促食品消费经营者依法消费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社会监视。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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