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2009年7月)文章作者:胡滨作者单位:金融所文章出处:《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7期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金融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保险法》的制定及二次修改,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纵观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一、保险法二次修订的背景与基本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2002年10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此次修订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修订也不够系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2007年保费收入和保险总资产分别达到了2002年的2.3倍和4.5倍,保险公司数量增加了68家。与此同时,保险业也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在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资金运用和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订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简称“新《保险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减少保险合同纠纷(一)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一直是容易发生保险纠纷的一个焦点问题。目前,因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明确而争议较多的是在人寿保险实践中,寿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在核保前先交纳首期保费,但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此时间差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认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而拒绝理赔,而投保人往往认为自身已缴纳首期保费就应获得相应的保障,极易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明确和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解决“投保易理赔难”问题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理赔难现象,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金索赔权利的实现。第一,规范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权利。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第二,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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