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宁陵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通报三起典型案例2016年4月6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召开家事法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宁陵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卫峰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一、韩某、石某诉李某不当得利案【基本案情】2013年12月,韩某、石某之子在北京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班时,不慎被龙门吊括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2月25日北京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告韩某、石某及其儿媳李某达成《意外死亡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将全部赔偿款1406000元,一次性打到其李某银行卡上,后又追加补偿100000元,共计1506000元,其中包含二原告应得的抚恤金。二原告年老体弱,向被告索要用人单位赔偿给二原告的抚恤金时,被告一直拒绝返还。经多次调解,被告拒不给付。【裁判结果】本案经宁陵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最终李某支付韩某、石某共计502839.9元。【典型意义】本案为不当得利案,二原告的儿子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对其的赔偿款包括二原告的抚恤金。二原告的儿子死亡时其妻子为40岁,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按照当前的实际情况,不排除其改嫁的可能。二原告年迈体弱,晚年生活如果因为儿子死亡、儿媳改嫁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根据二原告的心理,如果儿媳改嫁,其孙子孙女的生活也会受到加大影响,根据农村的传统,二原告会坚持将孙子孙女留在自己身边,这也是当下的风俗所致。该案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二原告的晚年生活,也有可能会加剧其家庭中的矛盾。案件受理后,宁陵县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该案的调解工作,宁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亲自参与做工作,采用讲解法律知识法,亲情感化法,村组干部帮扶调解法,背靠背、面对面交流法等尽可能的工作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辨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仝某诉刘某离婚案【基本案情】仝某系河北省大名县人,刘某系河南省宁陵县人,二人在打工时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元月份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8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份生一女孩。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现在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裁判结果】经宁陵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之女儿成年,每年享有探视权两次。【典型意义】当下社会,和谐稳定是主题。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随即发展成恋人关系,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生子。女方系河北人大名人,和男方家庭的生活习惯有很多冲突,再加上二人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一直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宁陵县人民法院刚受理该案时,本照调解和好的基础上做工作,但是在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二人均表示不愿意共同生活,如果本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二人仍表示会继续提出离婚。二人的婚生女虽然不足一岁,但是,因是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且女方同意承担女儿的抚养权,男方同意支付抚养费。于是,承办法官改变工作思路,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达成了协议,和睦分手。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宁陵县人民法院正是基于这一考量,针对每个家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充分和双方沟通的基础上,了解双方的诉求,最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三、原告祁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基本案情】原告祁某与被告乔某2007年经人介绍订婚,于2008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7日生育一女乔晨祺,2012年6月15日生育一子乔晨硕。结婚时原告有嫁妆1套。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生活琐事于2014年3月12日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原告居住娘家至今。原告以与被告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已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裁判结果】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夫妻之间生气、吵架属正常现象,夫妻之间应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被告当庭表示很后悔自己的言行,为了两个年幼的子女,保证今后不再生气、吵架,请求法庭再给一次机会。本案中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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