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原文出处】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204【原刊页号】72~75【分类号】D411【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200301【标题】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英文标题】OntheAdministrativ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UniversityandtheStudentsLIJing-rong/LEiWu-mingSchoolofEducation,HubeiUniversity,Wuhan,Hubei430062,China/TheInstituteofPsychology,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Wuhan,Hubei430070,China【作者】李静蓉/雷五明【作者简介】湖北大学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2/武汉理工大学心理咨询中心,湖北武汉430070李静蓉(1970-),女,湖北枝江人,湖北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内容提要】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是综合的。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外部管理而非内部管理。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相当特殊。【英文摘要】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universityandthestudentsiscomprehensive,andtheadministrativelegalrelationshipisoneofthem.Thelegaladministrationofthestudentbytheuniversityisanexternaladministrationratherthananinternalone.Buttheadministrativelegalrelationshipisspecial.【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内部行政/theadministrativelegalrelationship/externaladministration/internaladministration【正文】[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2)04-0072-04教育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而复杂,因而教育法律关系也极为多样与繁杂。仅就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分析,不仅涉及到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等不同主体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且某一对主体间如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1],否认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与综合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远非仅指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应当还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在汉语中有二义,一是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二是指组织内部的管理工作。因此,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的外部行政与为了组织内部的效率而行使的内部行政都是行政的应有之义,不可偏废其中之一。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行政关系。不论是外部行政还是内部行政,都会使社会关系变成上与下不对等的关系,即不具备平等、自愿的特性。这是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本质区别。外部行政以国家强制力等国家权力为基础,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人们只能服从,内部行政也是如此。例如,在企事业单位中虽然员工平时有批评建议权,参与组织管理权,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被管理者并无就此项指令与管理层讨价还价、协商解决的权力。他们的选择也只有一个,服从,否则就是违规违纪。就行政关系本质特点而言,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都能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讲,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既包括外部行政关系,也包括内部行政关系。但从现行法律法规考察,行政法实际调整的行政关系则是特定的。它只是一定范围的行政关系,而不可能是全部行政关系。某些行政关系,特别是某些内部行政关系,往往留给组织内部的制度、纪律、职业道德规范或政策去调整。因此,由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在现实形态上要比行政关系狭窄、具体。现实中,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所谓“调整”,是指法律赋予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规定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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