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3775号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室。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男,满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27组。被告上海迪邦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白石路2735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敏敏,女,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上海迪邦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50号1004室。委托代理人杨永涛,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南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雅娜,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曹八里甲一号。委托代理人刘薇,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外企服务公司朝阳门南大街14号。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宅急送公司)与被告上海迪邦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邦宅急送公司)、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宅急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红玉、李永生,迪邦宅急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敏敏、杨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搜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结。原告北京宅急送公司诉称:北京宅急送公司是“宅急送”商号的创始人和合法拥有者,且于1999年注册了“哪咤”图形商标和域名“zjs”。但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与“宅急送”相关的中文域名及通用网址,并在据此建立的网站首页和相关网页上使用“哪咤”图形和“宅急送”文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和商号、域名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的网站使用了与原告网站业务介绍栏目和汽车图片基本相同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搜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为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宣传载体。因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停止使用“哪咤”图形商标、停止使用“宅急送”商号及相关中文域名、停止侵犯原告网页设置和相关链接、图片等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及经济损失10万元;两被告在搜狐网、新浪网、雅虎网以及《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辩称:第一,迪邦宅急送公司所使用的美术图形“哪咤”系其自行设计并早于原告开始使用的,原告借与迪邦宅急送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取得了该图形,并将之恶意注册为原告的商标。为此,迪邦宅急送公司已于2000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因此,原告并不享有合法的涉案注册商标,迪邦宅急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其商标权;第二,迪邦宅急送公司的企业名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并不享有“宅急送”商号的权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作出“宅急送”系快运行业的通用名称的生效判决,且原告在其相关注册商标中也放弃“宅急送”的专用权。迪邦宅急送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迪邦”是商号,“宅急送”和“快运”系行业名称;第三,原告不享有与“宅急送”相关的域名权利。迪邦宅急送公司作为从事“宅急送”业务的企业,注册并拥有与“宅急送”相关的域名是合法的;第四,原告不享有其网页设置相关链接及图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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