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原文出处】中国社会报【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781【原刊页号】⑥【分类号】C41【分类名】社会保障制度【作者】张世峰【作者简介】张世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摘要题】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外儿童福利方面的经验,我国孤残儿童养育实现了从单纯院舍养育到收养、家庭寄养、小家庭养育等多种模式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构建“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骨干”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忽视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主要对象及其需求的特点,一味注重家庭寄养,淡化机构养育,给孤残儿童的特教、康复以及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坚持一切从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孤残儿童养育工作,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之路。一、根据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的特点,科学处理家庭寄养与机构集中养育的关系我们研究任何一项工作和制度,首先必须立足于其服务和规范的对象。认定我国儿童福利主要对象及其对福利服务需求的特点,是我们思考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服务模式及体系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属于补缺型福利的范畴,其对象是孤儿,在实际工作中仅限于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其中绝大多数是无亲属可以监护抚养的残疾孤儿。2006年3月民政部等15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坚持把机构集中收养的孤儿、弃婴与社会上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相结合的原则,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呈逐步扩大趋势。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弃婴现象的客观存在,孤残儿童作为我们儿童福利服务主要对象在今后一定历史时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对于新时期拓展的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客观上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同时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加以推进。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儿童福利服务需求的特点,即在养育的基础上,对治疗、康复、特教等服务高度依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孤残儿童积极探索“养、治、教、康”相结合。近几年,民政部成功地开展了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这些都是适应社会进步,根据残疾孤儿的身心特点,采取的重大举措。在此基础上,《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孤儿、弃婴实行生活保障与服务保障并重,针对孤儿、弃婴的需求,对其生活、教育、康复以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作为儿童福利服务的终极目标。现阶段我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虽有一定的共性,但更主要的是个性差异,其关键是对象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儿童福利,其福利服务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主体则主要为“问题家庭”的儿童,即由于家长自身存在问题难以承担监护职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介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问题儿童”,而其问题往往并非是身心残疾,而是不良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行为方式。因此,其福利服务的需求也与我国具有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医疗、康复、特教等特殊服务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这些差异最终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程度,以及一个国家、民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文化传统的差异决定的。而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决定了在儿童福利养育模式乃至福利服务方面的不相一致,关键表现在对于家庭寄养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取向方面。去年夏天,笔者与外交部条法司李参赞参加由一个国际组织在巴西召开的会议。在由该组织专家起草的关于无人照料儿童养育方面的文件中将家庭寄养的作用泛化,并明确提出禁止建立较长时期安置此类儿童的规模较大的机构。这类规定是明显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我方陈述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只得由外交部李参赞联合印度等国情相同的几个国家向会议提交了共同声明。我们赞成并正积极推行家庭寄养,但不能同意将家庭寄养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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