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郸民初字第10143号原告张国新,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幸福路34号。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霞,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人民路3号。被告闫玉军,男,生于1967年5月,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闫庄村,系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郸城公司内轮胎经销部业主。被告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耀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镇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兟,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新诉被告闫玉军、被告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轮公司)、被告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韩泰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新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9月5日,本院根据原告张国新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07)郸民初字第10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苏韩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市分行的存款230万元。2007年10月18日、2008年元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李新霞,被告闫玉军,被告河南新轮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涛,被告江苏韩泰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峰、姚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新诉称,原告张国新系豫PB8383号宇通客车的实际车主。2007年2月9日,原告从被告闫玉军处购买了韩泰295/80R22.5、152/148M的前轮轮胎两只,当即安装在了车轮上。2007年4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的刘绍山借用该车从山西向南京运送客人,行至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境内时,右前轮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该车冲出高速公路仰翻,造成11人死亡、44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死伤旅客较多,救治费用巨大,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组织施救,原告先行暂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救治费用213万元。后经交警部门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右前轮轮胎制造质量问题。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据此作出了第20070413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属交通意外事故。为妥善处理受伤乘客的异地救治事项,经交警队主持,原告先行与5名死亡乘客家属、34名受伤乘客达成了赔偿协议,共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798215.9元;在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车辆损失为328320元;为处理事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30393.1元;各项损失共计2156929元。经交警大队查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轮胎是由被告江苏韩泰公司制造、由被告河南新轮公司、被告闫玉军销售的。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轮胎存在质量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轮胎的销售者、制造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不仅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受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而且自己的财产也因此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三被告进行追偿,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56929元,并承担自原告损失发生之日至赔付之日的同期银行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闫玉军辩称,导致事故发生的轮胎是2007年元月从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进的货,是同年2月9日卖给张国新的。到出事时刚刚两个月,时间短,应该还是新轮胎。被告闫玉军只是过了过手,从出事轮胎的脱层比较光滑上看,依多年销售轮胎的修理、销售经验,是轮胎的橡胶在制造时没有接合牢固,没有粘连一块造成的,属质量问题,应由江苏韩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闫玉军只是销售了轮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南新轮公司辩称,一、张国新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从周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档案资料显示,本案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周口分公司),而不是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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