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假设干指导意见?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在理赔中产生的问题,提高审理效率,促进诉讼调解,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XX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机动车责任主体,一般根据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定。注册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人及运行利益归属人为原那么确定责任主体。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第二条【事实车主身份的认定】事实车主身份确实定,应结合相关合同以及购车款支付、车辆交付、投保人变更等证据综合认定;仅有登记车主与事实车主陈述一致,但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赔偿权利人的选择确定赔偿主体。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肇事者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存在事实车主的,由登记车主先行承当赔偿责任。第三条【未投保交强险的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那么,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事故各方均为机动车且均未投保交强险的,直接按照过错承当赔偿责任。第四条【挂靠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第五条【机动车买卖的事故赔偿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任】买卖且已经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般应当由买受人承当赔偿责任,但出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卖人有以下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卖车辆行驶的,应当与买受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拼装、报废车辆的;〔2〕买卖定期平安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第六条【他人身份登记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借用人承当赔偿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相别离的事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使用人下落不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1〕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2〕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3〕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追逐竞驶行为的;〔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平安行为的。第八条【擅自驾驶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擅自使用人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30%。第九条【驾训机构的事故赔偿责任】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期间,驾驶教练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当赔偿责任。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订有陪驾效劳合同,在陪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应由驾驶人承当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试驾机动车的事故赔偿责任】试驾期间发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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