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

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第四条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第五条决定需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具体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本规则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第二章分则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见列表)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分则的法律、法规、规章裁量细则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笫十四条本规则由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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