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胶南市公安局通知

胶南市公安局(通知)南公通〔2006〕178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局直各部门,各派出所:现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二OO六年八月六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06〕165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市、县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山东省公安厅二00六年七月六日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治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本细化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有关名词的含义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人数较少:是指二人以下(含二人)。受过处罚:是指在二年内受过治安处罚,或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未满四年。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及细化裁量标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节较重的情形:(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四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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