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与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等出资纠纷执行案

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与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等出资纠纷执行案【案由】民商经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字号】(2003)佛中法民五初字第98号【审理法官】邱卫玲、麦均兴、文坚【文书性质】裁定书【审结日期】2004.11.03【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代理律师】何隆建【代理律所】桂华律师事务所【法宝引证码】CLI.C.70173【评论及建议】(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51次【全文】显示"法宝之窗"声明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与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等出资纠纷执行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五初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法定代表人李兴浩,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双荣,该厂职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被执行人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史高,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委托代理人朱中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何隆建,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申请执行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追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吴双荣和被申请追加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朱中卫、何隆建到庭听证,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称: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的登记资料来看,广西公安厅作为桂华公司的开办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投入资金,属虚假出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广西公安厅对桂华公司的出资没有经过任何合法验资机构验资。申请执行人南海市志高空调电器厂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的资料;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注册的资料;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于2002年9月6日申请变更登记注册的资料;广西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4月1日出具的广西桂华贸易总公司的年检验资证明书。被申请变更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辩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对桂华公司的出资真实有效。1992年,广西公安厅成立桂华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了1992(财事)资信字第1号资信证明书,证明我单位对桂华公司出资200万元。以后,桂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过几次增减,但公司的资本均是充实的,我厅以给桂华公司购买汽车、出资成立桂华公司钦州分公司以及注入现金等形式向桂华公司进行了投资,截至1996年,桂华公司有资金10266049.49元(有广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996)验字第93号验资证明书为证)。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市经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也认为,原告梧州市食品总公司以广西公安厅开办桂华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请求广西公安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并判决驳回梧州市食品公司对广西公安厅的诉讼请求。被申请变更人广西公安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桂华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的年检材料;广西公安厅给桂华公司购买汽车的材料;广西公安厅给桂华公司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广西公安厅投资成立桂华公司钦州分公司的验资证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的(1996)南市经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一份。本院查明:桂华公司于1992年1月25日进行工商企业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了1992(财事)资信字第1号资信证明书,证明广西公安厅对桂华公司出资200万元。1992年12月16日,桂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桂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240万元人民币。1993年5月5日,桂华公司再次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500万元。1994年4月13日和1995年7月28日,桂华公司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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