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裁定书,强拆

法院行政裁定书,强拆篇一:申请人民法院强拆申请人民法院强拆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解释的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从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拆迁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这样握住强制拆迁这把刀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法院了。上述司法解释的9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定书,应当先由行政庭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然后交执行庭进行具体执行。人民法院强拆之前,还有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它相当于政府强拆迁前的听证会。从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司法强拆的时间有很严谨的要求,至少需要4个月的时间,不像政府强拆,时间完全由政府决定。所以,人民法院的强拆程序比政府应该温柔一点,可以被成为“温柔一刀”,但刀毕竟是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刀刀见血是绝不含糊的。司法强拆留给被拆迁人4个月时间,这就是称为“温柔一刀”的主要原因,被拆迁人可以利用这4个月的时间阻止拆迁人进行强拆,并且这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当然这个方法不能完全阻止到政府强拆,但对于司法强拆确实是一副不可多得的特效药,屡试不爽也不为过。这个方法就是在诉讼期限内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提起诉讼,拆迁人就无权申请法院强拆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不是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但一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限就永远没有了届满之日。你一定恍然大悟,在偷笑了吧!律师也有律师狡猾的一面的哈哈!综上所述,对于司法强拆这个陷阱,还是有逃生的机会的,就看你知不知道逃生的道路罢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律师)篇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起诉期限是这样计算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起诉期限是这样计算的发表时间:20XX-9-1211:36:00阅读次数:400胡载生等13人不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杭州市[20XX]杭国土字第82号、第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于20XX年7月18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城法院7月19日受理后,8月29日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由是,杭房拆许字(20XX)第00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于20XX年2月12日进行了公告,杭国土字[20XX]82、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颁发该拆迁许可证的法定前置条件之一,上诉人在知道《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的同时,亦应当知道法定前置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存在,20XX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按照笔者的分析,原审裁定的逻辑是,行政机关都是依法行政的,按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那么就一定审查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且,当事人应该知道这一点。按照这种逻辑,能够得出的结论是,行政机关是按照法律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当事人根本就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确实是颁发拆迁许可证法定的前置条件,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本案中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就一定审查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者是“应然”,后者是“实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该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实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起算。另外,原审裁定以拆迁许可证20XX年2月12日在杭州日报刊登过,就认定上诉人此时就知道了拆迁许可证,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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