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

遇到侵权问题?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Injunction)(InterimInjunction)。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Measures)。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三、关于管辖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从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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