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党政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局部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XX县区〔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方案地易地交流任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工程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方案地交流。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开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开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工程建设进行。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方案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干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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