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_1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要: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一、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中推理出这个结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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