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打拐保护公民权利的体会

关于民间打拐保护公民权利的体会民间打拐的努力于官方打拐是一个十分有益的补充,能够帮助警方获得线索,及早侦破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件。但是,当下的民间打拐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隐忧,不能不谨慎行事。其实,民间打拐力量一直都存在,只不过并未引起普遍的关注。比如,创办于2007年的“宝贝回家”寻子网站,过去几年一直在做着这方面的努力。但作为一个志愿者组织,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些失踪儿童父母贡献力量,面临着人财物方面的诸多困难,运转得并不顺利。这次以微博为平台的民间打拐行动,要想持续下去,恐怕也不能仅靠网友们暂时的热情,而应考虑一些具体和现实的问题,包括是否成立NGO组织、如何筹集资金、如何与类似团体甚至官方合作等。更加重要的是,尽管民间打拐的努力值得赞赏,但它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应当恪守法治精神。比如,拍摄并公布被拐卖儿童乞讨的照片问题不大,但人们是否有权拍摄非拐卖儿童乞讨的照片并将其放到网上?需要探讨的是,人们在拍摄儿童乞讨照片之前,往往难以知道该儿童是否系被拐卖——普通民众很难有调查和核实其真实身份的权利和能力。有人认为,既然一个儿童在公共场所乞讨,就不存在肖像权和隐私权问题,拍摄并公布照片完全可以。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公共场所的乞讨并未使一个儿童自动丧失肖像权和隐私权,这种行为与公共场所的其他行为并无根本区别。况且,非拐卖儿童的心理问题也应受到重视。不少乞讨儿童都有某种程度的残疾,将他们的照片公布到网上之后,可能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利于他们的成长。有人提出,完全禁止儿童乞讨,拍照等民间打拐行为就不会轻易违法了。这个主意听起来不错,但其正当性和可行性都值得考虑。首先,完全禁止儿童乞讨的正当理由何在?从法律意义上讲,尽管乞讨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但它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的派生物,是公民行使这两种自由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就可以用言语和(或)行动做出乞讨行为。只要这种乞讨行为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乞讨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乞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另一种声音主张,应当禁止儿童乞讨,因为儿童应受特别保护。毫无疑问,儿童不同于成年人,法律应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禁止其乞讨呢?也就是说,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限制其通过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行乞?禁止儿童乞讨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对儿童的保护?试想这样一种情形:一个儿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丢失了钱包,无法联系家人,只好在路边乞讨请求帮助,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吗?如果没有,其行为应受禁止吗?还有人说,尽管不应当完全禁止儿童乞讨,但应当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这种思路同样行不通。一是因为外人无法知晓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之间究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拐卖关系还是非拐卖关系,是亲属关系还是非亲属关系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儿童单独乞讨都不受禁止,为何一起乞讨就成了禁止的对象?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去。再试想另一种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窃贼,父母和儿童一起乞讨回家路费。此种行为应被禁止?可见,希望通过禁止乞讨或者禁止儿童乞讨来实现打拐的目的,既不适当,也不可行,因为这种禁止性的立法无法考虑每一种情形,无法考虑那些具有正当性的例外。对于乞讨行为,倘若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禁止,则这样的法律不仅无法保护人们的权利,反而成为限制甚至戕害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颁布禁乞令,而是考虑其他的措施和渠道。就拐卖儿童的现象而言,打击要害应在两头下功夫: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儿童被拐卖的可能性,二是在末端遏制购买儿童的行为。对于前者,家长、学校等应当认真履行对儿童监护和看管的责任,失职者应受责罚;至于后者,有关部门应当长期关注和制止购买儿童的行为,失职者应受处分,而购买者亦应为此付出相应代价。无论如何,民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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