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篇一:2近日,我市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一组文章;现就学习体会做以汇报。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被羁押人因突发疾病在羁押场所而死亡;第二类为被羁押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而死亡;第三类为被羁押人自杀而死亡;第四类为被羁押人被司法机关体罚虐待或者被刑讯逼供而死亡。“组文”中谈到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根本原因为第四类。近年来,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看守所)为了摆脱法律责任,应付社会,借口于荒诞的被羁押人死亡原因为“躲猫猫死、睡觉死、洗澡死、喝水死等。这些非正常死亡事故多发生于案件侦查环节或者监管过程之中;直接的责任人为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监管机关的监管民警。非正常死亡的被羁押人多数是“伤痕累累”,办案人员或者监管人员以至说也说不清楚,越抹越黑┄┄一、执法理念亟待加强,有效预防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造成被羁押人非正死亡事故的根源是司法人员由于受旧的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他们把自己看成为古代的狱中的“牢头”,特权思想严重,自己是执法者,自己就说了算。或者办案单位受“周边影响”,大家办案时都是靠“动刑”来提高办案效率。或者为了监管的需要,动辄使用暴力、体罚虐待“不听话的被羁押人”。或者执法者法律观念出现了错位,把打击犯罪看成高于一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同等重要。在打击犯罪工作中必须要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打击犯罪也就是在保护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为法治社会,法治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尽管健全了法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制度未必有法制有了制度不去遵守,制度再多也只是摆设,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也就无人负责了。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实施一把手问责制。执法者最清楚法律的严肃性。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期,内蒙古一监狱暴狱特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上级机关强调:一把手应为第一责任人。其结果是监狱的一把手被判处了重刑。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实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一把手问责制。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以坚决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明确规定,对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为讯问过程提供客观的记录,实行电子设施自动录相监督,震慑违法办案和违法监管行为。我国在检察院自侦职务犯罪中已经普遍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可以用来证明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能够记录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再现讯问现场的情况,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要将看守所的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驻监所部门的检察监督。三、加大监所检察力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施事前检察制度。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反映了驻所检察工作的监督不力。驻所监督不能仅停留在事后监督,应随时根据需要介入到监所内的监管活动或侦查活动有关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之中。实施约见检察制度。通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有重点的发动那些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核实情况,摸透实情,采取对策,消除隐患。与被羁押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被羁押人员可以随时约见监所检察人员反映问题检察人员也要不定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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