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信用卡广泛的用于人们的交易中,尤其在年轻人中成为了支付方式的首选。但是这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也逐年提高。尤其是一些持卡人因为种种原因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最后造成借卡人无法偿还透支款项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此本文想就实务中逐渐增多的这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加以分析。关键词侍用卡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作者简介:李晓琳,河北经贸大学;张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案件实例】吴某的朋友李某欲做生意,需要长期资金周转想申请信用卡,但因银行的种种限制巾请额度比较低,便与吴某商量,让吴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信用卡借与自己使用。吴某同意,遂申请了信用卡借与李某,并说定透支款项由李某自己偿还。李某在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一段时期示,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发卡银行便两次催收吴某还款,每次吴某接到催收通知后都催促李某还款,但是李某仅口头答应实际无力偿还,为躲避吴某催还债务遂更换了联系方式,吴某找不到李某也未偿还银行款项,数月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欲追究吴某信用卡诈骗罪。一、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信用卡的持卡人规定及观点対丁信用卡持卡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持卡人仅为合法持卡人,即为发卡行批准的信用卡申请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根据此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第二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在第三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二)信用卡的持卡人(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主体认定针对信用卡的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实际持卡人未经巾请人同意而持有,例如实际持卡人是因为盗窃、骗取、捡拾等方式获得申请人的信用卡的。这种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刑事上比较好认定,以盗窃罪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即可。另一种情况是,实际持卡人经中请人同意而持有,如本文案例中实际持卡人李某,是经持卡人吴某同意而持有吴某的信用卡。认定该类实际持卡人时若还依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规定而认定时,则该类实际持卡人不符合信用卡持卡人的范围,那更无法认定其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对该类人员恶意透支的行为将无法追究,这将放纵了刑事犯罪。因此笙者认为,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同,在刑事认定持卡人的时候应不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二、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认定在《解释》出台前“以非法占有为冃的”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解释》的出台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了具体的行为标准。认定持卡人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第6条第2款用列举加概括的方法规定了6种情形。总的说来,这些行为均表现了透支人明知自己对透支的款项没有偿还的能力而透支,或者对透支款项根本就无偿还意愿。如果这6种情形之一出现,即可认定持卡人的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0的。本次《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认定采用催收次数与催收时间相结介的方式,要求既经过2次催收,又超过3个月的时间。这样的标准可能是考虑到恶意透支毕竟是从种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受刑法规制的行为,过于苛责这行为将妨碍经济发展,恶意透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要小,因此《解释》提高了对恶意透支入罪的要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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