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纳入管理工作,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统称。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纳入管理政策,并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申请、现场考察、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环节进行监督。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工作,并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诊疗管理规定,依约履行医保协议,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第六条医疗机构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已经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体检等定点。第七条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协作,优先将具有“互联网+”医疗服务等新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第八条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发布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第二章申请原则第九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好。综合医院技术力量要好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专科医院要好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同级综合医院的对应科室;门诊须具备特色诊疗,如特色中医、互联网诊疗等,技术力量要好于现有定点。(二)服务优。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住院手续简便、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能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优先。(三)价格低。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同级别定点要求;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四)布局合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参保人员的医保服务需求,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便利。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五)分类纳入。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定点等按类别,根据对应标准分别纳入。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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