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点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点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选修的专题讲座——《劳动法》竟然忘记去听了!!!作为一名即将毕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了解《劳动法》必不可少,我真有点追悔莫及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于是我最近开始研究起《劳动法》来。刚开始大致浏览一遍的时候,我感觉挺诧异,作为一名理科生,原以为想象中伟大祖国的法律条文都是复杂缭乱,密密麻麻,没想到《劳动法》通篇才八章,九十八条规定!真是让我大吃一惊。于是我又怀着崇敬的心情,细细品读起来。说起来,《劳动法》虽然篇幅短小,但是简明扼要,充分想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两方的利益,事无巨细,一一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对我触动很大。第三十八条属于《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一条站在劳动者立场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比较起来,肯定属于弱势群体,本条规定论述的就是是劳动者怎样可以主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既然和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就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尤其是一些化工企业,比如轮胎厂啊,重金属厂之类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以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发放工作服,口罩之类的,通风,消毒,给劳动者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这就是提供劳动保护。而保护劳动条件,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时间,不能无故让劳动者“休假”,“休息”,以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二)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既然录用劳动者,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天经地义的事情,看到这我不禁想起几年前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他们辛辛苦苦干了好几个月,老板却拖欠他们的工资。这是不情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三十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有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国家暴力机关的保护,劳动者们再也不怕拖欠工资了,真是有了《劳动法》,咱劳动者走遍天下都不怕啊。“(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既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协议上也应该有这条内容,否则,劳动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也有权终止劳动协议。“(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利益,有的甚至是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的不了解,私自制定违反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这是不合法的,也是劳动者不能接受的,如果有此类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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