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金融知识普及——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鉴于时间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折疑问,《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机制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类型。有以下六种最新表现形式: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拍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则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则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4、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有两个突出表现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才去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三、民间借贷的概念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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