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了的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逋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照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丁•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保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一)成立上海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各区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二)由市卫生计生委财务管理中心作为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本市有关部门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成立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第五条申请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通过所在地区卫生计生委提交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机构《医疗机构许对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包括“急诊医学科”。第三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六条本市只设立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耍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第七条市财政局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接收社会各界资金捐赠,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编制基金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半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半年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第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基金年度形成的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根据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要求,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开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接收社会捐助资金,汇集上缴至基金专账;支出户用于接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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