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的“另案处理”不必然阻却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高检院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终会签了该《意见》。《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的重要措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对“另案处理”依法适用、规范监督,离不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1、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2、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5、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刑事中的“另案处理”不必然阻却民事诉讼——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冯耀华诉杨春鹏等民事赔偿案--------------------------------------------------------------------------人民法院报20130926裁判要旨刑事中的“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并非一定按犯罪处理,不必然妨碍民事案件的受理。案情2007年6月,杨春鹏称有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车牌号为湘AM0826号)欲出卖,朋友张杰答应帮忙,并让杨春鹏传真了委托书。其后,张杰经闫书锋介绍认识了欲买车的冯耀华,双方在协商车辆买卖过程中,冯耀华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并下载了该车的相关信息,在确认车辆合法后,于2007年6月14日与张杰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车辆总价款为13.8万元,闫书锋也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书签了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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