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播传染病的刑法学研究

关于传播传染病的刑法学研究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关键词刑法学传播传染病罪立法作者简介:卢语湉,上海政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2021-0592.2021.03.242一、设立传播传染病罪法哲学原理立法的出发点首先就耶林所言“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传染病对社会生活会造成极大地危害,单就武汉新型冠状肺炎而言,就造成了数千人的死亡和数万人感染,国家经济损失难以计量。而其中不乏有道德水平极为低下,法律意识浅薄的人恶意传播传染病,如2021年2月1日,青海西宁公安机关对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西宁后,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其造成了其他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极大损害,给国家的公共卫生、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造成了极大地损害。正如孟德斯鸿所认为的,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就传播传染病设立相关刑罚处罚是合理的。当然也有人提出人权等问题,但是享有权利是有前提的,唯有在不触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下享有权利才是合理的。而传播传染病这一行为违反了社会的怜悯和诚实,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该恶劣行为再提及人权显然并不合理。二、我国传播传染病罪的刑法评析事实上,就笔者本人看法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传播传染病行为定罪量刑法律尚且处于空白。就傳染病防治方面,我国自1989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2x年、2021年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事实上,该部法律针对的犯罪主体是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等涉及传染病防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传播传染病的个人关联不大。就刑法而言,刑法在202x年将有关危害公共卫生的罪状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是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又没有具体关于传播传染病的罪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到传染病的主要有两种罪状。一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是传染病菌种、毒株扩散罪。但这两种罪状与个人传播传染病的犯罪又有所不同。首先,笔者要提及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的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有学者认为是公共卫生,但笔者认为是公共安全,当然关于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到底是什么笔者将在后文中讨论,在此不多做赘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或者更准地说是不只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该条罪状还是一种结果犯。而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其可传染的传染病并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此外,传播传染病罪可以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别,不一定是结果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直接负责人。而传播传染病罪的犯罪主体多为普通患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传播传染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是不同的。其次,笔者要提及的是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与传播传染病罪的不同。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笔者将在后文中讨论,在此不多做赘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不只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株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而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其违反的并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此外,传播传染病罪的判定尚未有定论,但是造成严重后果并不一定为其构成要件,其可以是一种行为犯。传染病菌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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