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

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摘要:冇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律认泄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关键词: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6-0062-07收稿日期:2013-04-19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扩展,保险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作为现实常发的金融诈骗罪之一的保险诈骗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不少争议及疑难问题,笔者在此选择其中三个司法实务中经常碰到但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和同仁。一、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根据《刑法》笫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简称投保人等),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冒名骗赔。所谓冒名骗赔,是指行为人冒充投保人等采取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方式骗取保险金。如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汽修厂经营者及其员工冒充所维修车辆客户,采取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虚构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车辆保险金的。如果投保人等知道行为人冒充其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等与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冒名骗赔行为无疑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如果投保人等不知道行为人冒充其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的冒名骗赔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对于冒名骗赔行为,因行为人不是投保人等,故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只能以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处理。[1]司法实务中对丁冒名骗赔行为的处理并不统一,有的定性为保险诈骗罪,有的则定性为诈骗罪。笔者认为,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虽然不是投保人等,但其以投保人等的名义,利用投保人等的保险合同欺骗保险人并骗取保险金,这与投保人等自己利用其保险合同欺骗保险人并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本质完全•样,均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基础而建立的保险经营秩序。也就是说,冒名骗赔的行为与被冒名人自己骗赔的行为无论是行为的名义人还是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均是相同的,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对两者的定性应是一致的,均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至于冒名骗赔的行为名义人与行为人实际上不是同一人不影响其事实上是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因此,符合保险诈骗行为的木质。如果将冒名骗赔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则忽略了该行为还侵犯了保险经营秩序的一面,也没有做到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2•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诈骗保险金。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与挂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对而言的。所谓隐名的投保人,是指按照保险合同实际缴纳保险费的人。所谓隐名的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的实际所冇权人。如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辆,其所有权名义上的拥冇者与实际上的拥有者不尽一致,以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时,就会出现名义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实际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相同,后者就是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而前者只是挂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当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采取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方式骗取保险金时,应该如何定罪?冇观点认为,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因为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要求,对其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笔者认为,刑法应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而不应拘泥于形式的解释,以使刑法的适用符合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而从刑法的实质解释立场分析,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却是实际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其采取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方式骗取保险金的,理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且,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利用保险合同欺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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