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提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25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提案人:王生铁宋育英郑楚光杨淳蔡耀军王林吴德立金义华汪国新吴雁泽苏晓云赵晓勇刘新才郭跃进王少阶李永安肖宏江徐锡洲唐瑾梁亮胜叶金生周宜开白世伟林宗寿彭志敏胡树华王红玲茅永红曹毅姚凯伦肖红孟金陵吴信才刘经南主题词:招投标提案形式:联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八年多来,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招投标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一、《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同时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据某省2006年的一份全省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10056份调查表中有75.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必然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时,往往融入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同时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其主管的招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容易导致当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时,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违背了招标的本质意义。当前已有许多省市在招投标监管体制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湖北省已成立直接隶属省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规章赋予其执法主体地位,作为统一、独立、权威的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它能站在更加公正的立场上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二)场外交易普遍,虚假和串通招标依然存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进入集中交易场所招投标,是规范招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尽管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进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规模有所扩大,但目前仍有大量的招投标活动在场外自行进行交易。据对某地4000多家招标单位的进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发现,2003至2005年平均进入交易中心的比例仅在6%左右。这些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三)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招标投标法》主要对工程招投标做出了规定,对其他招标项目没有相应的规定。目前,招投标已扩大到政府采购、产权(含知识产权)及经营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众多领域,招标范围也由工程、货物扩展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项目法人等众多服务类招标。为规范所有招投标行为。(四)招标代理机构运行不规范《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当前,有些代理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损害投标人利益。(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亟待规范现行的专家库基本上都是按行业和地域设立,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大多来自与其存在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设计院所、企业等,本系统的专家有可能偏袒系统内的投标人,客观上影响评标的公正性,且由于市州县的专家资源有限,设立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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