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冀价工字(2002)91号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12日以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时至今日,有些地方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为纠正这一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热力贴费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停止)。二、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允许将融资成本费用,计入供热成本。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格,老用户(已缴纳热力贴费的用户)老价格。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三、2001年9月12日后违规收取的热力贴费,用于抵顶用户取暖费,抵完为止,不再直接返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热力贴费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第六条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第七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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