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升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规范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申报、评估、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示范企业的批准和公布,并对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示范企业的申报受理、评估、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三年内3年内未因主观原因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及因诚信原因被地方政府机构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报企业应当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近2进两年内有产品出口业务,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近三年3年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问题所导致的国外通报;(三)申报企业建立了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与其产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认证机构认证;(四)申报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全国同行业中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所在省份同行业或县级以上地区中产品出口货值处于前列;(五)申报企业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六)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第五条申报企业按程序自愿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3份):(一)《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三年内3年内未因主观原因接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和企业出具的未因诚信被地方其他行政机构处罚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社会诚信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三)近三年3年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国外通报的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与其产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申报企业自有品牌的注册证书;(六)申报企业出口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所在省份同行业或县级以上地区中产品出口货值处于前列的证明材料;(七)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关于申报企业自身出口产品的有效的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八)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进行的自查报告。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一)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企业1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报。第三章评估和批准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报后,组成示范企业评估组,在2个月内完成评估。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派员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示范企业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或企业出口商品检验技术和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评估组应对申报企业的情况保密。第八条申报企业认为评估组成员与所承担的评估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评估组成员是否回避,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决定。第九条示范企业评估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审核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二)制定现场评估方案,按照现场评估方案和《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对企业开展评估;(三)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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