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城市化中重构城乡土地产权:厦门模式第16卷第3期2007年9月世界地理研究WORLDREGIONALSTUDⅢSVo1.16.No.3Sep.,2007:1004—9479(2007)03—0051-08在征地城市化中重构城乡土地产权:厦门模式刘昭吟,赵燕菁(华汇环境规划设计参谋,厦门361001)摘要:本文以厦门市的地方经验为例,探讨征地拆迁城市化过程的土地产权重构.相对于产权经济学派以〞南海模式〞为范例主张土地制度改革应根本地给与农地完全的转让权,〞厦门模式〞进行的是对现存征地城市化制度的〞修补〞,在地方政策界定被征地农村享有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所谓的〞农村预留开展用地〞.〞农村预留开展用地〞涉及地方政府和农村间,村和村间,集体和农民间的土地资源和土地权利的分配,以农村人口数而非征地面积为基数,量化为股权,和不完全处置权的权利制度,具有沿袭农村社会平均主义和成员权的社会凝聚意义;对于已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攫取级差地租,具有实质〞地主〞身份的集体和农民,那么在转移土地权利的同时,具有福利再分配的意义.亦即,在地方政府和农村农民之间,市场并不是〞厦门模式〞的主要规则.〞南海模式〞和〞厦门模式〞不同的土地权利界定方式,何者能到达资源最优配置,目前尚难定论,有待实践和理论继续开展.关键词:征地城市化;产权;厦门模式;南海模式:F301.2文献标识码:A1研究背景土地资源配置从来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核心议题,其配置方式的根本问题即是土地产权的界定和行使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基于这个产权经济学派的根本照顾,主流产权经济学派的根本命题是:只有依循市场规则清楚界定的产权制度才能提供资源的有效转让和配置,否则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时机,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这个命题出发,主流产权经济学派认为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是源于农村土地产权残缺的土地制度,而校正此制度缺失的正解便在于赋予农地完整的产权束.周其仁,刘守英,蒋省三,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是国内产权经济学派的领导学者,他们分析国家征地为土地城市化的唯一合法途径的种种问题:①国家征地时按原用途单向出价,出让时按土地未来用途的预期收益竞价,刺激政府经营土地的牟利冲动,经由压低征地补偿扩大政府牟利空间,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进入城市市场的增值;②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下,集体是农地的发包方,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没有直接参与征地补偿的谈判,刺激集体截留征地款的攫取行为,使农民成为土地权利的弱势者;⑧以强制征地为农村土地城市化的唯一途径,将产权租金转变为行政权力租金,刺激巨收稿日期:2007—05—12;修订日期:2007—07—06作者简介:刘昭吟(1964一),女,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地方开展和产权制度与城市化.Email:zyliu.hhd.tj@gm~il.eom52世界地理研究16卷量资本的错误配置,造成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难以遏制农地流失的问题;④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益及土地融资的过度依赖,造成地方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及潜在风险.(周其仁,2004;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2006)上述学者认为,处理城市化的问题,须从根本上改变农地转让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初始权利制度,赋予农地向非农用途转让的权利,并以农民为权利主体,以防止地方政府垄断或集体攫取农地转用的租金.在各地摸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案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南海模式〞得到产权经济学派的推崇.南海模式主要按两步走:①土地股份制集中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份,使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按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展区,商住区(“三区〞)分区规划,管理和经营,农户个人按股权比例分红;②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依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方法?,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有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权利,同时,当转让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工程时,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蒋省三,刘守英(2003a,b),周其仁(2004)和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2006)对〞南海模式〞的评价是:①农地的再集中和〞三区〞规划,适应了工业开展的规模地块要求,并防止农村土地无序开发;②以集体建设用地供给工业用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