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门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门就修改利息税办法答问一、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称利息税)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答: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二、问:谁是利息税的纳税人?答: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三、问:其他国家是否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税?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瑞典、韩国、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均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是征税的具体办法有所差异。四、问: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答: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五、问:为什么要减征利息税?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其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六、问: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分别作了规定。七、问: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答: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八、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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