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大陆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概述文/戴世瑛律师前言在2005年10月25日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2008年)(简称”二五改革纲要”)中,除明确诉讼程序、执行制度、法官制度、司法管理等几个常规性的改革项目外,特别增加“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并提出五项改革措施,其一即为”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其后,2006年3月11日前大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亦表示,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改革,继续深化所谓「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对此,该院有关负责人补充说明,“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何谓案例指导制度?前述“二五改革纲要”并未给予一明确的定义。参考近几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佐以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书之说明或前言,我们可以将案例指导制度定义为:通过公开典型性、权威性、示范性的案例,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以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沿革与发展按”律例并行”、”以例补律”,即裁判案例与成文法律的相结合,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色。大陆人民法院运用案例以指导审判,也由来已久。1956、1962年两次召开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均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人民法院比照援用。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例的选择问题,也作了若干具体的规定。“文革”结束后,在中共中央“拨乱反正”的要求下,人民法院大规模展开了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当时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乃总结其审判经验,下发了“刘殿臣案”等七个典型案例。该次的公布案例,对指导与推动平反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7月18日《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与1986年3月5日《关于印发<贩卖安纳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归类上亦属指导案例的运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特别辟出专栏,开始刊登各种典型案例,范围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7年,累计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已对外公布司法解释540件、司法文件180件、指导性案例524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还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各类统计数据,并以“案件公告”形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结情况。上述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不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也都附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具体结果,其中蕴含不少的法律解释或判案规则,相当程度上因可弥补成文法、立法或司法解释的不足,故尤受重视。为了统一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提升审判的透明度。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始仿效最高人民法院,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但或因最高人民法院1962年12月<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令只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以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审判,故目前见诸报导的,仅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实行的判例指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发布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等。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编辑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名下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编辑出版的各种参考书籍,例如刑一庭与刑二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由专业教学与研究单位或人士选编出版的案例,因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与援用价值,也被部分人归纳为属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一环。作用与检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声明,该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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