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的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的处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要求对外贸企业进行计提销项税额处理时,部分外贸企业反映购进货物时,供货企业开具的为普通发票(在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普通发票又无法进行抵扣,在视同内销征税时带来重复征税问题,希望对出口货物不征不退处理。由于提出该问题的企业较为普遍,现就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几种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取得普通发票。此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能够取得普通发票;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分批组织货源出口,取得多张普通发票。企业放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文件的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主要原因在于:1、若出口货物为农产品,为征多少退多少的商品,供货企业和出口企业双方长期形成了开普通发票不申报退税的习惯,免去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麻烦。2、出口企业要向多家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长,过程繁琐,供货企业也不见得会配合。3、企业直接从各类小商品市场组织的货源出口,购货时根本就没有索取发票,而是通过另外渠道取得普通发票。二、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故意取得普通发票。在国家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部分企业为不负担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故意通过取得普通发票为手段,希望达到在税务机关不退税也不征税的目的。企业这一行为首先明显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第三、四条之规定精神:“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其造成结果违背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第一条之规定的文件精神:“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否则,将会影响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三、对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无法申报退税的处理意见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的分析和以下几点原因,对持普通发票无法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要求对外贸企业进行计提销项税额处理。(一)鉴于从当前的税收征管情况来看,逃避普通发票管理,或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逃税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仅凭普通发票无法证实前环节税款足额入库。(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文件给了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申报退税的渠道,企业持普通发票无法申报退税的结果系由于企业税收管理不规范原因造成。(三)如果对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予以免税,必然诱使出口企业或者想尽办法通过取得普通发票达到逃避未及时申报出口货物的视同内销征税目的;或者达到出口货物(特别是不退税商品)既不征税又不退税的目的,或者达到逃避出口货物不退税部分的税负的目的,给出口退税的申报及规范化管理带来大量漏洞。(四)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在征税部门对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准予抵扣其对应进项税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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