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

犯意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我的文章2008-03-1209:06:16阅读39评论0字号:大中小通常来说,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是明显的,他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到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而不是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是有控制的,一般指向非要害部位,被害人之死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出于过失。而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同,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具人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杀人行为的结果,行为人对这种死亡不存在过失而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刑法理论中,区分杀人罪和伤害罪有四种不同的主张:(1)后果论,即主张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为标准来区分杀人罪和伤害罪。(2)行为论,即主张以是否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来区分杀人罪和伤害罪。(3)目的论,即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目的为标准来区别杀人罪和伤害罪。(4)犯意论,即主张以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为标准来区别杀人罪和伤害罪。这四种不同的主张是对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常规区别。那么,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应是什么呢?又是如何加以以定?以什么为标准?笔者认为,犯意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犯意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决定和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刑法理论上称为罪过,并把它概括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叫故意,一种叫过失。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的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伤害致死和间接故意杀人的本质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犯意)。在故意伤害致死当中,行为人除了有伤害故意以外,还对他人死亡具有过失;在间接故意杀人当中,行为人除了有伤害故意以外,还对他人死亡的态度是“过失”还是“放任”,是区别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即具有杀人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并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发生,即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的,是行为人所不希望发生的。两种不同的故意内容可以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及犯罪后的态度与表现反映出来。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的关键是故意内容。但又如何去查明故意呢?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意,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的确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是,这种不希望并不是放任意志形态的真正含义。任何间接故意杀人,都是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原先的不希望意志形态发生性质上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死亡危害结果,也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预定行为,死亡结果自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执意实施预定行为,这时,他主观上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即既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有矛盾必有斗争,一旦斗争的结果仍然是决意实施预定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形态自行消失,转化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而故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已怕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已存在的,促进死亡结果发生的不利因素,从而避免死亡结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发生。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具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是构成伤害致死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依据一定的主观条件确信死亡结果不会发生,造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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