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鸿茅药酒事件看企业容忍网络批评之义务

从鸿茅药酒事件看企业容忍网络批评之义务▼广东医生谭秦东2017年12月9日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直接导致其于2018年1月10日深夜被凉城县公安局抓捕,涉嫌犯罪的理由是该文损害了内蒙古红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的商品声誉,涉嫌构成《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品声誉罪”。一时间网上舆论形成压倒性态势,声援谭秦东,质疑凉城公安的做法。2018年4月17日,凉城县检察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令,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凉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谭秦东当天深夜走出了看守所,出来忍着眼泪说了一句“自由真好”。谭秦东从被抓捕到办理取保,失去了三个多月的人身自由,“自由真好”是谭秦东源自人性发自内心的真实呐喊,也唤起了公众对本案实现正义的渴求和呼唤。公安部随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内蒙古公安厅开始案件核查,调查是否存在违法办案问题。与此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责成鸿茅药厂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解释。2018年5月17日,时隔一个月后,鸿茅药厂正式声明“经与谭秦东充分沟通,谭秦东本人表示其写作并非恶意,并对该文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公众的误导表示歉意。我公司经研究决定接受谭秦东本人所做的致歉声明,同时我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且不说鸿茅药厂这份声明的内容是否完全妥当、精准,但毫无疑问它对待谭秦东的批评文章的态度发生了360度大逆转。本案在短短四个月时间里发生的戏剧性变化,作为当事者鸿茅药厂,不仅没有通过刑事报案使负面舆论平息,反而火上浇油,使企业陷入了一场空前危机之中,最后回归到相对理性的立场,这应该是它自己都始料未及的。由此,人们不禁要问:企业对于来自社会批评尤其是各种网络批评声音,应当如何面对?如何掌握好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履行好社会责任的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鸿茅药酒事件只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互联网时代企业该如何面对批评这一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还是从鸿茅药酒事件说起。首先看事件的起因。医生谭秦东写的《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从文章观点看,确实对鸿茅药酒提出了批评,这一点毋庸置疑。基于常识性判断,该文发表后必定会在消费者群体中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从文章显示的2241的阅读量即可看出。至于文章对鸿茅药酒的市场销量实际产生多大影响,报道显示的警方《起诉意见书》里提到,鸿茅药厂声称受此文影响,有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涉及货款近400万元,造成利润损失约142万元。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仍有待查证。其次看涉嫌的罪名。谭秦东是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据此,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谭秦东网上发表文章是一种散布行为,但前提必须是文章捏造了虚伪事实。按照文章的结构,是否存在捏造的虚伪事实,不能只看文章的观点,关键要看文章的论据。只有文章的论据才能构成所捏造事实须具备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节”等构成要素。通篇看谭秦东的文章,其主要论据是:先引用医学通识观点说明老年人不宜饮酒;然后摘录鸿茅药酒因违法广告被查处的新闻;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临床数据查证情况,质疑鸿茅药酒含有67种中药成分;最后指出鸿茅药酒中的酒精本身即与老年人肝脏病有密切联系。因此从文章论据看,都是基于可查证事实和医学知识作的分析判断,并非歪曲的事实或无中生有的捏造。作为文章论据的事实没有捏造,仅文章观点无法构成捏造,因为观点本身不具有事实要素,只是文章作者的一种价值判断,即便其观点内容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如“来自天堂的毒药”、“中国神酒,只要每天一瓶,离天堂更近一点”等措辞),也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捏造虚伪事实”。从上述事件的起因和所涉《刑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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