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标权”的专题访谈

关于“定标权”的专题访谈《招标与投标》:钱老您好!您从1992年开始从事招标工作,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主持过大大小小2000多个项目的评标,还参与过2000多份招标文件的编写和阅审,以及10000多份投标文件的阅审,对招投标相关工作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也对这个行业有诸多的思考和独到的见解。在您看来,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大和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钱老:您好!目前中国招标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在我看来,最大和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依然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问题。关于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问题,2006年我就提出来了,我已呼吁和呐喊了8年。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起业内有关部门和人士的广泛注意和重视,今天你们的采访也就说明了这一点。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了招标人,这代表着一个良好的开端。例如,深圳市的工程施工招标和政府采购都分别从2011年和2012年提出评定分离原则,由招标人定标。山东省人民政府也于今年的8月25日发文,提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施行评定标分离,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招标与投标》:您说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请问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怎样被剥夺的呢?钱老:您的这个问题很关键、很重要。因为,有人不承认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这要追溯到2001年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既标明排列顺序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的规定,让招标人还有定标权吗?举个例子:你参加某次选举,你拿到的选票上有3个候选人,并排了序,选票上还有一句话:应当选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选票作废。请问:你还有选举权吗?我曾寄厚望于《招标投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实施条例》,希望《条例》能够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条例》令我感到无比失望和痛心,《条例》中关于定标权的规定完全拷贝了七部委的《12号令》,即继续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违背了其母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结果是,导致了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业内有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总是不承认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最近,我还看到有人撰文,认为这不是被剥夺,是“受限”,并认为“定标权属于招标人无疑”。我只想说一句,如果一项权利“受限”到了极致,例如那张选票,与剥夺有何区别?试图用“受限”一词来掩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事实是徒劳的,如此为剥夺招标人定标权辩护实在是显得苍白和无说服力。《招标与投标》:对于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一结论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哪里?是有调查?还是主要基于您长期的工作经验?或是您自己对行业的判断?钱老: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提出“有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不是我,而是政府有关部门。我记得,那是2007年的7月份,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的。当时有记者请该负责人介绍一下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该负责人指出,由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等问题,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早有所知的,但将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为了验证是否是招标从业人员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我在2012年底至2013年初,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上进行了为期44天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招标从业人员经过5年的培训和考试并未使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有所减少,反而有所增加。《招标与投标》:可以介绍一下调查的结果吗?钱老:据我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上的调查统计,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比例竟然达到了85%,真是让人十分惊讶和痛心!《招标与投标》:您认为为什么招投标领域会出现这么多的“走过场”标?钱老:导致招投标走过场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招标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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