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影业博弈中的二次获酬权

浅析电影业博弈中的“二次获酬权”摘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有关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引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从“二次获酬权”的含义分析,此项权利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创作者在作品的后续使用中的利益。然而,就当前国内影视业的环境、此项权利的规定来看,要真正落实“二次获酬权”尚需时日。为保护创作者的相关利益,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电影业“二次获酬权”著作权作者简介:刘书含,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5-0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引入了一个涉及视听作品的新概念一一“二次获酬权”。一时间,电影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唇枪舌剑的背后,不仅承载着创作者与影视公司的利益博弈,也伴随着国内是否具备此项权利生根发芽的生态的思考。倡导权利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实现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实现制片者与创作者的利益平衡,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在目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为制片人。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只需向涉及的权利人一次性给付报酬即可,而作品后续所带来的收入,例如票房多少等,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便与创作者没有关系To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仅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仍旧归属于制片者,还增加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的规定。不仅允许参与视听作品创作的这五种群体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还将这种获得报酬的权利由合同约定变为了法定。这就意味着,当作品被他人多次使用时,这五种群体就能随着电影盈利渠道的增多,例如电视、网络、国际版权等的收入,以及其他种种后续收入获得多次酬劳,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获酬”。不过,综观草案的修改,无论是一稿抑或二稿,都未直接使用“二次获酬权”这一概念,国家版权局只有在《草案二稿》的说明中说到:“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只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O倡导权利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此种权利的赋予是否合理?我们需耍结合实际,探讨此权利确立时的现状,并进一步思考落实此项权利的可行性。一、从国产电影的现状拷问“二次获酬权”权利产生和形成的深厚根源是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构成了权利的本质内容。“二次获酬权”,赋予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等五类群体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获得报酬的权利,适应了相关利益的要求。然而这种要求,是否到了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强制规定的程度?这需要我们从国产电影的现状及相关的获利分配加以思考。在这个以“短、平、快”为电影制作标准,盗版满天飞的环境中,国产电影早已退却了上世纪80年代的辉煌。塑造国产电影的品牌影响力变成了电影创作者的集体无意识,粗制滥造的利益熏心充斥在创作到上线的全过程,国产电影大多处于赔本当道的大环境中!据统计,2011年我国生产500多部电影,真正进入院线发行的不到200部,2012年上半年国产华语片票房仅有5部过亿元大关,位居前十名的票房总体上仅占外语片的28.66%,不足进口片票房的三分之一,国产电影票房惨淡,观众并不热衷。面对萧条的大环境,影视投资人的回报率可想而知,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而一部影视剧的成本中,演职人员的费用平均占到六七成,制作费用本已大为缩减,如果在之后的利用中还要再付给编辑、导演等费用,对于投资人无异于釜底抽薪。影片大卖,多分几人份额其实并不是难题,但在国产电影此刻的处境中,“二次获酬权”的确立是否必要,是否符合中国现状的需要,值得拷问!进一步说,在大量制作成本都分给了导演和演员的现状下,国产电影也并不卖座。试想,若“二次获酬权”真正确立,导演、演员乃至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在筹码越来越丰富的前提下,国产影片会能“佳片有约”吗?一部优良影片的诞生,好的利益分配是一部分原因,但跟多是离不开精细、认真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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