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局属处室必须统一以北京市财政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局内承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处室要按照本工作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一)对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二)对北京市除政府采购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财政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三)局投诉受理中心承担局内有关受理投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和信息,协调、督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投诉、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工作。(四)各处室以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处、采购办对财政违法行为组织调查。第四条法制处负责行政处罚过程中组织听证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核,协调法律顾问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检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负责违法行为检查、调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分开。第六条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政府规章以及财政部规章。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决定等)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具体执法依据以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为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以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第二章案件与处理第七条监督处、采购办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立案。除监督处、采购办以外的执法处室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监督处或者采购办立案。各处室移交案件时,应填写“案件移交表”(附表一),并报处长批准。案件移交时,要做到违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已掌握的证据必须随案一并移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检举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根据局内部职责,由局投诉受理中心协调各业务处室办理。各处室办理完毕后,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第九条对于信访中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信访答复做出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第十条对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应当由财政机关处罚的案件,由法制处确认后,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审理第十一条对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且属于北京市财政局管辖的案件,监督处、采购办执法人员应在确认存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违法行为且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后,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表二)经处长批准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第十二条立案后,监督处、采购办应指定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对案情进行调查时,首先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过程中填制的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全面的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对容易灭失、毁损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按《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予以登记保存。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同时应告知被询问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附表三),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同一调查人员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询问笔录应采用统一格式制作。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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