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段海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点评

段海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点评一、出台背景: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本解释答记者会上所言,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2、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和复合化。既有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且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比如因辞职引发而争议还涉及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3、疑难问题多。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明确,加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越来越多。例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问题,自2008年起双方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主从合同关系还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的问题,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动者是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等等。各地对此裁判标准不一,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伤害了法律的统一性,这些都迫切要求作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二、法律适用:在本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就本解释中的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如此就涉及本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发生冲突时适用谁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本点评无意也无力终止争议。这里本人仅就两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已。第一、本解释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问题。本解释在首部就写道:“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从这里来看,司法解释四的解释对象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些规定,在效力位阶上都是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经济特区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属于授权性立法,其在效力位阶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同,因此,两者发生冲突的,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法规。需要提醒的是,这仅是本人的个人学理性观点,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法院优先适用本解释的可能。第二、本解释和其他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问题。根据前面的分析,本解释的效力位阶为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位阶上都低于法律,因此,应当适用高位法,即适用本解释。三、本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第一、仲裁和法院的衔接问题;第二、用人单位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的一裁终局裁决的审理程序问题;第三、劳动争议调解问题;第四、细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第五、竞业限制问题;第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问题;第七、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就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四、影响:第一、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详见对第一条的点评。第二、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权利。详见对第五条的点评。第三、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四、放宽了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的自主权。五、正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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