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宣传

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文件合肥市公务员局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普办发〔2011〕03号关于评选表彰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县区委宣传部、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局、普法办,开发区工委办,市直各部门,省部驻肥有关单位:2006年至2010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了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扎实组织实施合肥市“五五”普法规划、《安徽省“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纲要》实施意见,在全市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法治合肥”创建活动。经过五年的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圆满完成“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多项工作得到国家和省里的充分肯定,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在促进、实现、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对2006-2010年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法治合肥”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具体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及对象1、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参评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村(居)委。2、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从事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3、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参评对象:在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体公民。二、名额分配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先进集体80个,授予“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先进工作者30名,授予“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3、以市委宣传部、市公务员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表彰先进个人120人,授予“2006-201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名额分配见附件1)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员配置到位,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2、“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足额的普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3、领导干部重视普法工作,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五年中无党政领导因违法乱纪受查处,无犯罪案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4、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领导干部和职工学法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意识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5、认真完成市普法办统一部署的任务。积极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传日等大型法制宣传活动。6、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单位通过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7、“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档案资料齐全,在“五五”普法中期检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时,成绩在优秀以上。(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1、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热爱普法事业,从事普法工作满5年以上,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3、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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