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社会利益是一种既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处于最高地位。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控制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企业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稳定物价、协调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倚靠的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比较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在民法中,假定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结果的差异是源自过程中个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仅能保证起点是公平的。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样。与民商法相反,经济法所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中的不平等作为基础,也就是强调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公平。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资源存在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情况应以特权特殊对待。因此,在经济法中,认为即使每个人最开始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仍然是有差别的。在经济法的公平观中,每个人生存权、安全权、财产权等都是平等的,不仅要保护创造财富的群体,弱者也是在经济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而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二者可以很好的结合。以合同法为例,在交易中首先应保证形式上的公平,这是必要的前提,但是仅有形式上的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双方是平等地位,但是交易双方的差异性仍然存在,甚至很难改变。所以,实质上的公平保证是有必要的,政府通过干预手段对经营者的私权进行控制,也是法律“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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