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法64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释义发表日期:2008.04.2115:35:10浏览次数:828作者:admin[加入收藏][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讲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针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而设置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其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所以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着眼于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现实需要等诸多因素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够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并且其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本条即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依次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本条还需明确的地方有二处:一,必须明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形,如果该条不明确,在执法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二,“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定百分比的罚款,指的是以整个建设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还是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这个问题也必须明确,如果不明确必将出现罚款畸重畸轻的情况,也会损害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期待国务院或省人大能够尽快制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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