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之构建

新刑诉法背景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之构建新刑诉法背景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之构建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修改,对应当逮捕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为保证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需要建立一套评估机制,规范自由裁量。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建立,旨在通过量化评估,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关键词新刑诉法逮捕必要性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作者简介:王璜瑜,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50-02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条件由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三个条件组成,而实践中界限最模糊,最难以操作的就是必要性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具体细化了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表述,列举了5个应当情形和2个特殊情形,使规定更加明确。但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列举的情形仍不够具体,可能使得逮捕适用条件扩大化。一、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逮捕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逮捕条件的变化,各地均出台相关规定应对新旧刑诉法的对接,但对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构罪即捕的观念依然存在,逮捕率居高不下现阶段的审查批捕率仍然处于较高水平,绝大多数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批准逮捕。构罪即捕的观念仍然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羁押场所的人员数量、规模、经费有限,过高的羁押率必然会增加羁押场所的压力,增加司法成本。以福建省为例,今年上半年,福州市的批捕率为91.06%,厦门市批捕率91.31%,漳州市的批捕率为90.39%,泉州市的批捕率为94.6%,虽然各地批捕率均有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二)逮捕审查程序书面化,信息来源单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作出准确性的判断,需要全面充分的参考材料,我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评判仅仅依赖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更侧重对符合逮捕条件证据的把握,其呈捕材料中,往往缺少不适合羁押的证据,而检察机关除了书面审查、提审的途径,很难收集到更多的是否适合羁押的证据,这就给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增大了难度。二、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的意义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得出量化结果,根据量化结果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判断,可以为逮捕必要性建立统一的标准,在控制逮捕率、平等适用强制措施、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作用。(一)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需要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够罪即捕、慎用非羁押措施的观念仍然存在,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外来人口众多的地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很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增加诉讼成本,即使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些地区的逮捕率也始终居高不下。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牢固树立非监禁刑的理念、平等保护的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益。(二)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是保证强制措施正确适用的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判断逮捕必要性的5个应当情形和2个特殊情形。但是,修改后刑诉法没有对所列举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趋利避害的本能,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逃跑,只是可能性有大有小,因人因案而异。将逮捕必要性纳入量化评估能够为风险程度设定统一标准,是否批准逮捕根据量化结果而定,增强案件承办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可行性和准确性。(三)建立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是增强办案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需要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同类案件同种情形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导致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通过量化评估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设定统一标准,并公开量化过程和量化结果,能够增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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