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phq改造的实施意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有效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情况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棚户区建筑面积44.69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06.8万平方米。按照《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我市将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8个项目1万套棚户区房屋配套基础设施,改善3万多居民的居住条件。其中酒钢集团公司职工住宅8500套,占85%。二、总体思路我市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采取“上级支持一些,财政补一些,银行贷一些,企业垫一些,居民拿一些”的筹资途径,坚持“先补偿后拆迁,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先规划后建设”的工作方式,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做到和谐搬迁,居民满意搬迁,尽快实现我市棚户区居民从“忧居”变“宜居”的总体目标。三、实施计划我市市属范围内棚户区改造按《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四、补偿安置方式全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严格遵循依法、普惠、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征一还一、以旧换新、住房保障、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和“建好一批、安置一批、有序搬迁、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安置补偿原则。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进行安置补偿。(一)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区域范围内商品房均价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分段计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二)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对其原有住房进行回购,并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其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安置解决。具体办法如下:1、同意异地提供保障住房的可在入住时一次性提供3个月水电暖费用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2、需原地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由开发企业适当配建部分保障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统一进行原地安置。(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月计算,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过渡安置费以市场租房平均租金为标准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抵顶新购房款。(四)补助原则。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补助”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自建房和原有房屋装饰、装修补助。(五)搬迁奖励。市政府对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奖励1000元;对严格履约并按规定时间搬迁入住的居民每户再奖励1000元。五、资金筹措方式(一)申请中央、省上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二)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奖励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三)市级财政将保障性住房的结余资金用于棚户区保障房建设;(四)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五)开发企业筹集一部分资金;(六)居民合理承担一部分。六、优惠政策依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文件精神,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联合收储的方式获得,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改造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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