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绝对化语言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绝对化语言的界定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一、国家工商总局对广告用语的通知或者答复(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来源:http://www.saic.gov.cn/fldyfbzdjz/zcfg/200705/t20070523_58256.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来源:http://www.saic.gov.cn/fldyfbzdjz/zcfg/200705/t20070523_58270.html---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来源: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611/t19961126_46492.html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来源: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901/t20090113_5723.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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